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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天然氣事業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能源管理目

法規章節: 第12條

公用天然氣事業申請設立許可或供氣營業執照,應檢具之文件不全或記載不完備者,主管機關應定期間通知補正;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應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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