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條經營天然氣生產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廠區位址圖。三、年產能量及生產、處理計畫。四、輸儲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五、輸儲設備配置及其容量。六、處理工廠或輸儲設備屬租用者,檢附租約證明。經營天然氣進口事業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登記:一、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二、接收站位址及卸收容量。三、進口及供應計畫。四、輸儲設備檢查合格證明文件。五、輸儲設備配置及容量。六、輸儲設備屬租用者,檢附租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