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第7條 法規:財政部所屬鹽務員工退休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營經濟事業目 第7條 依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退休之員工,如係因公傷病所致者,一次退休金依前條第二項之規定加給百分之廿,月退休金一律按月照在職之同職等員工月俸額或工資額百分之九十給與,其服務未滿五年者,以五年計。前項退休員工支領一次退休金或月退休金依其志願定之,經擇領後不得再以任何理由請求變更。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