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第15條 法規:省水標章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5條 使用人應統計每年一月至六月及七月至十二月之省水標章使用數量,分別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及一月三十一日前,將統計資料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