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6條自來水事業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鍰:一、違反第二十七條第二項之規定者。二、不依第五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聘僱人員者。三、違反第六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拒絕供水者。四、不依第八十一條之規定,申報備查者。五、違反第八十六條之規定,拒絕檢查者。六、不依第八十七條之規定申報者。七、違反第八十八條之規定,擅自辦理者。設置自用自來水設備之人,違反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者,依前項規定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