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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自來水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57條

自來水事業所聘僱之總工程師、工程師,均以登記合格之工程技師為限。
其他施工、管理、化驗、操作等人員,應具有專科之技術,並經考驗合格。
前項考驗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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