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條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應載明左列事項:一、自來水事業之名稱及所在地。二、自來水事業負責人。三、水權證字號。四、供水區域。五、主要供水設備。六、資本總額。七、其他應行記載事項。前項各款記載之內容,非經中央或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准不得變更,變更時應換發自來水事業專營權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