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9條 法規: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9條 地下水鑿井業應於技術員、技工離職時收回離職者之工作證,於三十日內繳還地方主管機關並申請離職員工之解僱登記。前項地下水鑿井業之技術員、技工離職後,其人數低於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時,應於六個月內聘僱補足並申請補僱登記。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