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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9條

地方主管機關受理第三條、第四條、第九條、第十一條至第十三條及第十七條之籌設許可、展延許可、技術員或技工之解(補)僱、變更許可、自行停業及復業、終止營業、受廢止營業許可及受停業之處分,應通知其他地方主管機關及鑿井工程工業同業公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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