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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3條

地下水鑿井業終止營業時,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營業許可,並將所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繳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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