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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14條

地下水鑿井業應於鑿井工程完成後三十日內,提供水利事業興辦人地質柱狀圖、抽水設備竣工圖及抽水試驗紀錄表,作為申報竣工報告之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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