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4條 法規: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4條 地下水鑿井業應於鑿井工程完成後三十日內,提供水利事業興辦人地質柱狀圖、抽水設備竣工圖及抽水試驗紀錄表,作為申報竣工報告之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