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3條 法規: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3條 地下水鑿井業終止營業時,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廢止其營業許可,並將所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繳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