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第12條 法規:地下水鑿井業管理規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12條 地下水鑿井業自行停業三十日以上者,應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停業登記,並繳交所領營業許可書、業務手冊、技術員及技工工作證。申請復業時,應於停業期滿三十日前檢具復業申請書,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請發還前項繳交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