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流管制設施完工後,義務人應填具完工申報書,並檢附竣工書圖、照片及承辦監造技師簽證之竣工檢核表,向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申報完工;分期施工者,應分期申報。
依第二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委託機關(構)監造者,前項竣工檢核表免辦理簽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