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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出流管制計畫書與規劃書審核監督及免辦認定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法規章節: 第28條

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應於義務人申報完工之日起三十日內實施檢查。
檢查合格者,由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發給出流管制設施完工證明書。
前項檢查不合格者,應通知義務人限期改善,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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