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5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得令義務人全部停工,並限期改善,及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一、承辦監造技師未依規定製作監造紀錄。二、直轄巿、縣(巿)主管機關實施施工檢查時,承辦監造技師無故不到場又未以書面委託水利工程技師、水土保持技師或土木工程技師等相關專業技師代理。三、監造紀錄不實或不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