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管機關辦理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之審查時,得通知義務人及承辦技師到場說明,並得邀請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出席。
義務人或承辦技師經主管機關通知到場說明而未能到場時,應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承辦技師之代理人並應符合本法規定之技師資格。
本章其他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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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8條義務人應依第三條規定及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格式提出出流管制規劃書至少六份,並檢附下列文件:一、申請開發利用之文件、興辦事業計…
- 第9條主管機關審查與核定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之程序如下:一、主管機關認定出流管制計畫書、出流管制規劃書或出流管制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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