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條出流管制計畫書及出流管制規劃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限期令義務人補正,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一、除另有規定外,未依規定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轉送。二、應檢附文件不齊全。三、未依第三十二條規定格式製作。四、未經技師簽證或簽證技師科別不符。五、未檢附技師證書、技師公會會員證及執業執照等影本。六、未依規定期限繳交審查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