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第20條 法規:水庫蓄水範圍使用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水利目 第20條 許可使用期間不得超過三年,期滿欲繼續使用者,應於期限屆滿前二個月前之一個月內申請展期,每次延長不得超過三年。逾期未申請者,其許可於期限屆滿時失其效力。政府機關、公用事業機構或其他公法人施設之永久性建造物,其許可使用年限按實際需要訂定,不受前項三年之限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