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管理機關(構)收受使用申請書件後,認為不完備或不明析者,應於十日內逐項列出,一次通知限期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備者,不予受理。前項書件完備且經管理機關(構)審查認為符合規定時,得發給使用許可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