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如有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基本設計已變更者,應重行申請登錄。
二、基本設計未變更而有其他應受檢驗項目變更之系列商品,應申請系列型式登錄。
三、前款之變更不影響證書登錄事項及商品識別者,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准;驗證機關(構)審查時,得要求申請人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技術文件或測試報告。
前項第一款與第二款之申請及審查,準用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9條
第9條
第9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