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註銷其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一、自行申請註銷。二、驗證登錄經撤銷或廢止。三、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名義人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其他相關之設立登記經撤銷、廢止、註銷、解散、歇業或撤回認許。前項證書經註銷者,其授權放行通知書同時喪失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