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日前三個月至屆滿日前,證書名義人得檢附延展申請書及相關資料申請延展,以一次為限。逾限申請延展者,應重新申請驗證登錄。前項延展之申請經審查核可者,換發證書。前項換發證書之有效期間,自原證書有效期間屆滿之次日起算,並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公告之期間核計。第一項延展之申請及審查,準用第四條及第五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