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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10條

取得驗證登錄之商品,其生產廠場有增加、變更或遷移時,應向驗證機關(構)申請核准;生產廠場登載於商品驗證登錄證書者,並應同時申請換發新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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