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第11條 法規: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1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註銷其商品驗證登錄證書:一、自行申請註銷。二、驗證登錄經撤銷或廢止。三、商品驗證登錄證書名義人之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或其他相關之設立登記經撤銷、廢止、註銷、解散、歇業或撤回認許。前項證書經註銷者,其授權放行通知書同時喪失效力。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