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第14條 法規: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相關法規 商品檢驗法母法 第14條 本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取樣,應由檢驗人員隨機抽取,報驗義務人不得指定。取樣方法,由標準檢驗局依檢驗標準、商品性質或檢驗需求,分別定之。取樣之商品,包裝上應由檢驗人員加以封識及簽章,並註明申請書號碼、取樣日及取樣數量。輸入商品在輸入港埠取樣有困難時,標準檢驗局得指定取樣地點。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