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商品檢驗法施行細則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本法第十一條規定之標示,其所用文字應以正體中文為主,得輔以外文。
輸出商品,得用輸往地區通用文字或國際通用文字標示之。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