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本法第五條第二項所定各種商品之檢驗方式,由標準檢驗局依逐批檢驗、監視查驗、驗證登錄及符合性聲明四種方式指定公告一種或多種方式。前項商品之檢驗方式,應考量商品與產業之特性、國際檢驗作法、國內商業經營與消費環境、產品責任相關法令或市場監督之執行等因素,並得配合實務運作調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