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準檢驗局)依本法第三條規定指定公告前,得對應施檢驗商品之訂定、修正、廢止或其他重大檢驗事項之公告作業先辦理審議。標準檢驗局為辦理前項審議,得邀請相關機關、產業或商業公會代表參與審議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