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條本法第四十三條規定之技術文件,應包含商品之描述及試驗報告。由模組化零組件組裝之商品,經依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二項規定准予組裝完成品免經試驗者,其技術文件應包含該等模組化零組件之識別及符合本法檢驗規定之證明文件影本等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