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項規定之符合性聲明書,應包含下列項目:一、報驗義務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二、商品識別資料,包含商品名稱及其型式或型號。三、適用之檢驗標準及商品符合該檢驗標準之聲明。四、報驗義務人之簽章,報驗義務人如為法人或團體,應包含其授權代表人或管理人之職稱、姓名及其簽章。五、簽具符合性聲明書之日期。六、其他經標準檢驗局指定者。依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三項規定應辦理登記之符合性聲明商品,登記內容應包含前項符合性聲明書登載項目,並應檢附符合性聲明書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