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第8條 法規: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第8條 監視員為消費者轉寄涉案度量衡器之樣品時,應經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同意。前項寄送之郵資,得由監視員檢具相關單據向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申請匯還。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