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以下簡稱監視員)由度量衡專責機關(以下簡稱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就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遴選之:一、具有服務熱忱或社會工作經驗者。二、經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鎮、市、區)公所、其他政府機關或消費者保護團體推薦者。三、具有計量技術人員資格者。四、依其他具體情形認為適當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