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度量衡器義務監視員遴聘及違規舉發程序管理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遴聘之監視員,無執行公務之權力。
監視員赴市場訪查時,不得強行盤查;如有影響專責機關或其所屬轄區分局形象或不能勝任者,得予解聘。
回上一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