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查證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由標準局撤銷已核發之憑證,公告於憑證中心平台,並通知相關機關(構):
一、重複申請核發憑證。
二、偽造電量數據。
三、經憑證中心認定之變更事項。
前項申請人自撤銷憑證之日起停止累計電量,並於六個月後始得向查驗機構申請發電設備查核,經查核通過後,申請人得向憑證中心申請恢復累計電量,停止累計期間之電量不得計入憑證電量。
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第10條
第10條
第10條
本站資料整理自全國法規資料庫,可能未即時反映最新修正,正式條文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