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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7條

憑證讓與人與受讓人應取得憑證中心平台帳號,始得進行憑證讓與程序。
憑證讓與人,應以電子或紙本方式向憑證中心申請讓與憑證,並檢附讓與申請書及讓與文件供憑證中心登錄;憑證中心得揭露讓與相關資訊於憑證中心平台。
憑證讓與,以單張憑證為單位。
前項憑證讓與,採直供、轉供方式者,應將與直供、轉供電量相符之憑證數量讓與受讓人。
但採自發自用者,得將其未經使用或宣告之憑證讓與其他受讓人。
憑證讓與以一次為原則。
但情形特殊,經憑證中心同意者,不在此限。
標準局得以憑證中心平台提供憑證媒合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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