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條憑證讓與人與受讓人應取得憑證中心平台帳號,始得進行憑證讓與程序。憑證讓與人,應以電子或紙本方式向憑證中心申請讓與憑證,並檢附讓與申請書及讓與文件供憑證中心登錄;憑證中心得揭露讓與相關資訊於憑證中心平台。憑證讓與,以單張憑證為單位。前項憑證讓與,採直供、轉供方式者,應將與直供、轉供電量相符之憑證數量讓與受讓人。但採自發自用者,得將其未經使用或宣告之憑證讓與其他受讓人。憑證讓與以一次為原則。但情形特殊,經憑證中心同意者,不在此限。標準局得以憑證中心平台提供憑證媒合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