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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9條

申請人於憑證中心登錄之基本資料或相關文件有變更,或有其他影響登錄事實者,申請人得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檢具有關證明文件,以電子或紙本方式向憑證中心申請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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