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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標準檢驗目

法規章節: 第3條

申請憑證,申請人應以電子或紙本方式向憑證中心提出申請,並檢附下列文件:一、憑證申請書。
二、公司登記、商業登記、工廠登記、其他相當之設立登記文件或身分證明文件。
三、發電設備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憑證中心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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