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17條 法規: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三章 申請、執行及核銷程序 第17條 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連同補助經費,經結算後,如有賸餘,應按計畫經費來源比例繳還貿易署。但賸餘款超過補助經費時,貿易署不予補助;如有預撥款項時,受補助單位應將該預撥款、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全數繳還貿易署。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