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15條 法規: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三章 申請、執行及核銷程序 第15條 經核定之補助計畫無法執行時,如有預撥款,應將預撥補助經費與其產生之利息及其他衍生收入一併退還。受補助單位依第十二條規定申請變更計畫內容,未經貿易署同意者,如有預撥款時,準用前項規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