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第14條 法規: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三章 申請、執行及核銷程序 第14條 個別計畫核定之補助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者,受補助單位得於計畫執行前三個月內申請預撥五成補助款。但經貿易署專案核准者,不在此限。依前項規定申請預撥者,應檢附下列文件:一、預撥補助款申請書。二、申請預撥補助款承諾書。三、領據。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