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第11條 法規:貿易處分案件聲明異議處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11條 審委會得依職權或異議人之聲請,通知異議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原承辦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於開會時到場說明。依前項聽取說明後,主席應告知異議人或其代表人、代理人、原承辦單位或其他有關機關人員退席,並即進行審議作成決議。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