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19條 法規: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19條 外貨於我國港口轉口至他國,申請人申請外貨復出口原產地證明書,應於貨品經海關放行後始准辦理,並檢具下列資料申辦。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一、申請書。二、海關之轉運准單。三、原輸出國產地證明書。四、其他經貿易署專案許可之相關證明資料。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