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第18條 法規:原產地證明書及加工證明書管理辦法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國際貿易目 第18條 申請貨品由第三國直接輸往進口國之原產地證明書,應檢具下列資料申辦。但得透過作業系統登錄及查詢之資料,不在此限:一、申請書。二、原產國或第三國之原產地證明書影本。三、第三國之提單影本或載有進出口地之運送單據影本。四、其他依規定應檢附之文件。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