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第17條 法規: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類別: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第二章 公有市場 第17條 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九條或第三十一條規定,終止契約及經同意解除契約收回之市場攤(鋪)位,由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得依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受理攤(鋪)位之使用申請。 複製條文 收藏 分享 查看全文 官方原文 English A+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