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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29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至第六款規定之一者,除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有關法律規定予以處罰外,設置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處三日以上七日以下之停業處分。
一年內受停業處分三次以上者,終止契約,並收回攤(鋪)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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