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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31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未在規定設置時間以前成立自治組織者,設置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應令其限期成立;屆期未成立者,得終止契約,並收回攤(鋪)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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