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條公有市場經四分之三以上攤(鋪)位使用人同意,得擬具經營計畫書,報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准後,改以單一經營體方式經營;其改進經營所需之設備,得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予以補助;其補助之規定,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定之。未參加前項共同經營之攤(鋪)位使用人,得由原設立公有市場之主管機關輔導轉移,或改配其他市場空攤(鋪)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