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法規條文

法規名稱: 零售市場管理條例

法規類別: 行政 >> 經濟部 >> 商業目

法規章節: 第15條

公有市場攤(鋪)位使用人有下列情事之一,得變更使用人名義:一、使用人死亡,其繼承人自繼承開始之日起六個月內,互推一人申請變更者。
二、使用人因身心障礙或年老體弱不能親自經營,其共同生活之配偶及直系親屬,自事實發生之次日起三個月內,互推一人申請變更者。
回上一頁